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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共相底关联

论道 金岳霖 2024-10-05

四一 可能底关联有可能底关联。

这句话有点佶屈聱牙。用英文说,我们底意思是说:There is possible relatedness in the relatedness of possibilities。可能底关联表示可能与可能之间有关联。可能的关联表示这关联之中有一部分是可能的。我们说这句话的立场是可能界底立场。可能界各可能彼此底关联虽可以现实而不必现实。既然如此,我们可以谈可能的关联,至于现实与否暂且不论。

这里的关联同可能本身一样。任何一关联是可能,那就是说它可以有能,或者可以现实。它是否现实是事实上的问题,能否现实只有逻辑上的限制。

谈到这里,有一问题我们不能不提出来讨论一下,而读者也许早就想到。这一章开头几句话表示“可能”与“必然”是相对的。从名词方面说,“可能”与“必然”有彼此定义底关系,好像“上”“中”“下”一样。无必然即无所谓可能,无可能也无所谓必然,它们底关系似乎是以“不可能”为媒介。“可能”与“必然”,哪一项摆在前面说,哪一项摆在后面说,很有选择底余地。在此处,我们把可能摆在前面说,因为可能与必然两相比较似乎容易明白一点。

四二 可能底关联有必然的关联,而必然的关联为逻辑。

这句话表示可能与可能之间底关联有一部分是必然的关联。如果要举例的话,“式”就是必然的关联。逻辑就是“式”,也就是必然。逻辑既是可能底必然的关联,当然也就是任何事实底最高(或最低)限度。逻辑学就是研究式的学问,或研究必然的学问。逻辑命题,从积极方面说,既不能假又不能不真,从元学看来,这就表示“式”不能无“能”,“能”不能无“式”。从消极方面说,逻辑命题没有肯定任何事实之为事实,也没有供给我们以任何事实方面的消息,而这就表示它没有肯定“能”之出于任何可能,人于任何可能。

请注意这里的说法注重逻辑命题底实质,不注重它底形式,注重逻辑命题所表示的必然,不注重表示那必然的工具。既然如此,我们对于逻辑命题有一个千篇一律的看法。在一系统说,有以下的情形:从形式与用处说p p,~ p p,p p p,p qq  r: p r,p q ~ q ~ p,…………都不同;从它们所表示的必然说,它们都是一样,在不同的系统说,有以下的情形:从不同的系统方面说,p q,p q,pq,…………都不同;从它们都表示必然,或表示同一原则这一方面说,它们也都是一样。从本文底立场说,这里所表示的共同的必然就是式,必然之所以为必然地“真”就表示一六、一七所表示的道理,那就是说,道无“无”,无无“能”的“式”,无无“式”的“能”。

四三 必然与必然之间有必然的关联,而根据此关联有不同的逻辑底秩序。

这句话可以视为命题,也可以视为一种特别的,关于逻辑系统的命题函量。视为命题,则所谓必然是超逻辑系统的必然,所谓秩序也是超逻辑系统的秩序。所谓超逻辑系统的必然是独立于任何系统,而同时又表现于任何一系统的必然,所谓超系统的秩序是独立于任何一系统,而同时又表现于任何一系统的秩序。从这一方面着想,超逻辑系统的必然与秩序有点像超个体的共相。共相表现于表现它的任何一个体,而同时又不尽于表现它的任何一个体。必然与逻辑底秩序表现于任何一逻辑系统,而又不尽于任何一逻辑系统。

视为一种特别的命题函量,则所谓必然不必有一定的实质,所谓秩序也不必有一定的彩色,它们都是Variable。把一系统底必然套进这句话(四三)里去,所谓必然就是这一系统底必然,所谓必然的关联就是这一系统底必然的关联,而所谓秩序也就是这一系统底秩序。把另一系统底必然套进这句话里去,则所谓必然与秩序就是另一系统底必然与秩序。究竟这句话所指的是哪一系统,我们用不着问,究竟所谓必然与秩序底意义如何,我们也用不着顾虑。同时各系统之所谓必然是否有共同点也不是很重要的问题,有,固然很好,没有,也有人以为这句话说得通。

把这句话视为命题,主张比较地积极,把它视为命题函量,主张比较地消极。这两种说法代表两个看法,我个人偏于前一看法,一部分的理由见《不相融的逻辑系统》那篇文章里。

无论照哪一种说法,这句话会引起必然与必然有甚么样的更上一层的必然的关联这一问题。甚么是必然与必然之间的必然关联?设以P,Q,S,T,……为必然,R为与它们同样的必然关联,则P,Q,S,T,……之间,也许有PRQ,QRS,SRT,……也许有PRS,SRQ, QRT,……也许有……P,Q,S,T,……本身既是必然,R既是必然的关联,则PRQ,……,或PRS,……,或PRT,……都是必然与必然之间的必然的关联。任何一串这样的关联都是秩序,而这里所谓逻辑底秩序都是这样的秩序。

我们要把逻辑底秩序与有逻辑上的秩序分别一下。逻辑底秩序就是上面所说的秩序,有逻辑上的秩序不过仅是有上面所说的这样的秩序而已。它们底不同点是分子底不同。在逻辑底秩序里,分子本身就是必然,而在有逻辑上的秩序的任何一秩序里,分子本身不是本然。在前一秩序里,假设PRQ,QRS,SRT,……为秩序, P,Q,R,T,……都是必然;在后一秩序里,假设ARB,BRC,CRD,……为秩序,A,B,C,D,……都不是必然,可是它们本身虽不是必然,而它们底关联仍是R这必然的关联。无论A,B,C,D,……代表甚么,它们底秩序有逻辑上的秩序。

四四 逻辑底秩序是直线式的秩序。

这里所谓直线既不必是欧几里德几何的直线,也不必是其它系统所范畴的直线,我们不过是利用直线底思想去表示逻辑底秩序是一不回头的秩序而已。这句话也许表示我们底主观的感觉,也许表示一客观的道理。究竟如何,我不敢说,我现在没有十分之见。

我先把逻辑底秩序底两个意义重提一下。一个是超系统的秩序,一个是以任何一系统为背景的秩序。后一方面的问题比较地简单一点。以任何一逻辑系统为背景的秩序有那一系统底起点,那一系统底历程,那一系统底前后。只要逻辑底秩序是任何系统所表现的秩序,它是直线式的。但除此以外,我还感觉它不能不是直线式的。这也许是因为我对于逻辑有一种主观的成见,心理上免不了以回头的秩序为非逻辑底秩序。但究竟是否如此,我也不敢说。

也许我这个感觉代表一客观的道理。别的暂且不说,任何秩序总有一方面是不回头的,不然不能成其为秩序。所有带前后性的秩序都是不回头的。逻辑底秩序是带前后性的秩序。把一秩序底前后颠倒,所得的秩序不是原来的秩序。每一系统既有它底特别的前后,则它底前后不能更改。起点与方向底问题与本条有关,它们也帮助我们使我们感觉到逻辑底秩序是直线式的。

四五 逻辑底秩序无一定的起点,有不同的方向。

先谈起点问题。起点至少有两套不同的问题。一套是超逻辑系统的秩序底起点,另一套是以任何一系统底秩序为秩序底起点。前一套的问题也许简单,可是,说起来似乎无所遵循,后一套的问题似乎复杂,可是,说起来似乎有所遵循。

现有的逻辑系统可以分好些派别。各派别的系统无一定的起点。这似乎是显而易见的,派别底不同至少一部分就是起点底分别。现有的二值系统、三值系统、四值系统、五值系统底分别一部分就是这起点方面的分别。我们现在不提出相容与否底问题,它们是否能容纳于一大系统,我们在这里用不着谈到。就现在的情形而论,无论如何,它们都是不同的系统,而这些系统底起点也都不同。如果逻辑底秩序是能以任何一系统为背景的秩序,它也是能以任何系统底起点为起点的秩序。这就是说,它无一定的起点。

以上是就不同派别的系统而言。就一派的系统说,以P.M.(Principia Mathematica)为例,一九一○年与一九二五年出版的系统底秩序不同,它们底起点也不同。不仅如此,别的起点似乎也可以引用。既然如此,每一派的系统底不同的秩序也有不同的起点。无论就派别说,或就一派别之内的不同的系统说,我们似乎都可以承认逻辑底秩序无一定的起点。

每一系统有起点,也有方向。不仅各系统底起点可以不同,每一起点发展的方向也可以不同。兹仍以我们比较熟习的系统P. M. 为例。即令我们用一九一○年版的起点,我们也不必有那一系统所有的秩序。我们可以改变一部分命题底位置,位置既改,证明也得要改,证明既改,其它命题底位置一部分也得要改,而推论底历程也改。那就是说它底方向改变,可见同一的起点可以有不同的方向。简单地说,逻辑底秩序有不同的方向。

至于超系统的逻辑底秩序虽不就是任何一逻辑系统底秩序,而仍表现于任何一逻辑系统底秩序。好比“红”虽不就是一红个体底红,而仍表现于一红的个体。既然如此,以上的话也可以引用到超系统的逻辑底秩序身上去。即令我们所谈的逻辑底秩序是超系统的程序,我们也可以说它无一定的起点,有不同的方向。

四六 逻辑底秩序不能以任何项目为起点,不能以任何排列为方向。

本条表示逻辑底秩序底起点虽不一定,而不是毫无限制,方向虽可以不同,而不能横冲直撞。上条表示逻辑底秩序无一定的起点,如果任何项目都是起点,则别的条件满足处逻辑底秩序就是回头底秩序。

以逻辑系统为例,话比较地容易说。设以

PQST……N……

代表一逻辑系统底秩序,而P为起点。如果Q也可以是起点,P或者用得着或者用不着。如果用得着,则以Q为起点的秩序中有P,而P在Q之后,那就是说Q回到P。如果用不着或不能用,则以Q为起点的秩序中无P,而以Q为起点的秩序“小”于以P为起点的秩序。对于S,T,……N有同样的问题。如果P,Q,S,T,……,N,……之中,任何可能都可以是起点,而其它各项均无遗漏,则以任何一项为起点的秩序总可以回到以另一起点为起点的秩序。这情形似乎与方向有限制与否没有相干的关系。方向无限制,秩序的回头怏,方向有限制,秩序的回头慢。如果逻辑底秩序是不回头的秩序,则它不能以任何可能为起点。这是利用四四以为推论的结果。

问题还是PQST……N……之中是否任何一项或几项都可以做起点。我以为不能。

(一)如果任何一项(或几项)都可以做起点,则以任何一项(或几项)做起点的秩序,任何其它项都不至于遗漏在外。如果有任何一项遗漏在外,则一起点底秩序不如另一起点底秩序,而这一起点就不如另一起点。因引用一项为起点而把所有的项目都遗漏在外,则那一项根本就不是起点。因引用一项为起点而遗漏在外的项目太多,则以那一项做起点就不如用另一项做起点。有些项目根本就不是富于推论的项目,所以有些项目根本就不能做起点。

(二)假设以任何一项(或几项)为起点,其它项目均无遗漏。如果这是办得到的事体,则PQST……N……至少是N秩序中之一,也许是无量数秩序中之一。果然如此,则P,Q,S,T,……, N等底关联比字母底关联还要宽泛。可是,我们现在所谈的秩序不是任何秩序,而是必然与必然之间的必然关联底秩序。如果本段底假设成立,则必然与任何必然都有直接的必然关联。它们当然都有间接的必然关联,问题是它们是否都有直接的必然关联。

(三)我以为不是任何必然与任何必然都有必然的关联。以任何一系统为背景,这句话显而易见。如果P,Q,S,T,……,N,……之中任何项目与任何另一项目都有直接的必然关联,则在一秩序中,由最初一项即可直接地得到最后一项,而任何起点的项目与其它项目是一“一多”的关系如下:

就现有的逻辑系统说,有好些关联不是P与Q底直接关联而是P与Q底间接关联。那就是说不是所有的关联都是直接的。

(四)以系统为背景的逻辑底秩序,各项目不都有直接的必然关联,这似乎是不成问题的,超系统的逻辑底秩序也有此情形。超系统的逻辑底秩序仅独立于任何一系统,而不独立于所有的系统。既然如此,所要说的话似乎差不多。把P,Q,S,T,……,N,……视为一系统的项目看与把它们视为超系统的项目看,在本条所说的这一层说,似乎没有多大的分别。

关于方向,问题同样,答案也同样。相对于一起点,可以有不同的方向。我们可以用一九一○年版P. M. 底起点,改变各命题底位置,其结果就是改变秩序底方向。上条曾表示方向可以不同,本条要表示我们不能以任何排列为方向。不能以任何项目为起点的理由也就是不能以任何排列为方向的理由。如果我们可以用任何排列为方向,我们也可以用任何项目为起点。不仅如此,如果我们能以任何排列为方向,我们可以把逻辑命题写在纸条子上,随便一扔,其结果就是逻辑底秩序。这个办法大都会感觉到它不是办法。可是,我们不能引用这个办法的理由也就是因为相对于一起点,我们不能以任何排列为方向。

我们对于起点用“项目”两字,因为逻辑秩序底起点与方向究竟是必然与否颇有问题。究竟甚么项目是起点也发生问题。即以 P. M. 为例,基本概念是起点?基本命题是起点?这问题也不是简单的问题。但无论如何,起点总是可能的起点,方向总是可能的方向,所以起点总是可能,方向总是可能。本条表示起点虽有许多可能的起点,而不是任何项目都可以做起点,方向虽有许多可能的方向,而不是任何排列都可以做方向。

四五、四六两条表示逻辑底秩序不限于一种,同时也表示逻辑底秩序是不回头的秩序。由前一点说,它们是不同的逻辑系统底根据。由后一点说,它们又表示四四那一条所说的(即逻辑底秩序是直线式的秩序),也许不是成见而是客观的道理。

四七 逻辑底秩序虽可以独立于共相底关联而不能独立于可能底关联。

逻辑底秩序是必然与必然之间的必然关联。它不能独立于必然的关联。可是,所谓必然的关联,追根起来,就是可能与可能之间的一种特别的关联。这很显而易见地表示逻辑底秩序不能独立于可能底关联。可是我们得注意这里有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可能、不可能,与必然底三角关系。我们可以说无必然无所谓不可能,所以无必然也无所谓可能。我们固然可以说必然不能独立于可能底关联,我们也可以说可能底关联不能独立于必然的关联。但是,它们既是彼此相依的,我们只要知道它们这彼此相依的关系,就不会发生哪个根本哪个不根本的问题。至于从哪一方面说起,没有多大的问题。

另一方面的问题比较复杂。可能与必然虽有上面的三角关系,可能虽不必是必然,而必然总同时是可能。逻辑底秩序总是可能底关联,可是,虽是可能底关联,可不一定是共相底关联。这里所谈的逻辑底秩序不限于任何一系统。我们可以用一正在创造而尚未成功的逻辑系统为例。逻辑底秩序既不限于一起点与一方向,逻辑学家尽可以运用他底创作天才,在他底创造历程中,他可以不管普通所谓事实。那就是说,他那系统所代表的逻辑底秩序可以独立于共相底关联。可是,他虽可以不管事实,而他不能不顾虑到以下两点。

第一,他那正在创作的系统一定要是逻辑系统,或者说他那系统底秩序一定要是逻辑底秩序。逻辑之所以为逻辑,无论界说起来,有多大的困难,总有一个一定的界说。照本文底说法,逻辑学家正在创作的那系统一定要表示必然。而且要表示必然与必然之间的必然关联。在这一点他不能自由,虽然他所用的形式,他所用的工具,他所用的方法与其他逻辑家所用的形式、工具、方法都可以不同。本文底界说也许有毛病,也许有好些人根本就不赞成这个界说。但逻辑之所以为逻辑一定有一个界说,这一点似乎不成问题。无论界说是如何的界说,逻辑不能逃出此界说范围之外,这一点也似乎是毫无问题的。

第二,那正在创作的系统也不能独立于可能底关联。可能底关联是客观的可能与可能之间的种种可能的或现实的关联。这里说“可能”的关联,意思是表示那种种关联本来就是可能的。这也是说本来就是客观的。逻辑家底逻辑系统,从“思”底历程着想是“创作”,从“所思”底结构着想是“发现”;从前一方面着想,他底作品独立于他底环境,从后一方面着想,他底作品不独立于可能底关联。

如果我们注意可能与必然底关系,第二点的思想与第一点的思想是连带的。其所以要这样地说,不过是因为我们把可能与必然分开来讨论而已。

四八 共相底关联有可能的关联。

谈共相底关联与谈可能底关联同样地有一基本问题。我们先举出一些共相作为问题底出发点。例如性质方面的红、黄、绿,关系方面的在左、在右。说某个体有“红”性质与说“红”有某属性,说某两个体有在左与在右关系与说“在左”与“在右”有某一种关系,这两种表示的确不同。从个体之“有性质与关系”说,性质本身与关系本身都无所谓“有性质与关系”。“红”绝对不会有“红”性质,也不会与“黄”发生在左或在右的关系,可是,虽然如此,我们还是可以说“红”本身有它底属性,而关系与关系之间有关联。

说某个体之有某性质或某个体与某个体之间有某种关系总是简单命题;说性质之有某属性,或关系与关系之间之有某一种关联总是普遍的话,它们或者是普遍命题或者是定义。如果是定义,说某性质或关系之有某属性就是说前一性质或关系底概念底定义之内有后一概念底定义,所以这里的属性就是内在性。说某一性质与某一性质或某一关系与某一关系有某种关联就是说前两概念底定义之内有后一概念底定义。如果这类的话是命题,它们是普遍的命题。如果它们是真的,则它们表示普遍的事实,那就是说,它们表示共相底现实的关联。如果它们是假的,而又不是矛盾的命题,则它们表示共相底可能的关联而不表示现实的关联。如果这些命题既不是已经证明其为真又不是已经证明其为假而同时又无矛盾,则它们所表示的至少是共相底可能的关联,也许是共相底现实的关联。

以上表示共相虽没有个体所有的性质与关系,而它们有它们底内在性或关联。可能与可能之间,问题同样,可是,这实在是本条范围之外的讨论。本条所特别注意的是共相与共相之间有可能的关联。换句话说,本条所特别注意的,就是普遍话之所表示。尤其是那既未证明其为真也未证明其为假的普遍命题与那无所谓真假的定义。这些话在别的方面是否重要,我们暂且不管,在知识方面它们非常之重要。

知识底增加与进步靠这类可能的关联的地方,日甚一日。科学底进步离不了假设与定义,所谓“创造的思想”(Creative thinking)也离不了假设与定义,这是现在的老生常谈。不仅如此,我们依靠假设、定义、系统,及由它们所能推论得到的思想底程度也与日俱增。也许有人感觉到这一点,因此就说,文化日进,人类在思想上主动的成分增加,被动的成分减少。我从前也这样想,但后来觉得这个说法不妥当。至少我自己底意思是如下:在任何时代,前于此时代的时候,根据事实底秩序以发现命题底系统与根据命题底系统以发现事实底秩序,假设其数目上之比率为n与m,后于此时代的时候,知识果有进步,则相对于m,n减少,而相对于n, m增加,m增加,就是系统成分增加,也就是假设、定义、推论增加。这些“东西”底增加,一方面表示规律或范畴或概念增加,另一方面也表示它们底引用底增加,而它们底引用增加根据于共相与共相之间有可能的关联。

四九 共相底关联有现实的关联。

共相是个体化的可能,当然是现实的可能。现实与现实之间当然有现实的关联。就意义说,这一条用不着提出讨论。可是,如果我们从它底重要着想,我们得打住一下才行。从知识方面着想,它表示我们有根据,使我们可以发现普遍的随时可以证实的真命题。从行为方面着想,我们有根据,使我们发现普遍的为我们所遵循的原则。这两方面的情形都有注意的需要。

从知识方面着想,这句话是科学底大本营。这一点似乎应当特别注意,因为近来有些人忘记它底重要。一部分治科学的人似乎因为他们注重假设、推论、算学公式等等,而忽略这些“东西”之所以能致用的根源。假设、推论、算学公式等等固然重要,这一意思在上条已经表示,它们之所以能致用的根源之一就是已经发现的普遍的真命题。这些命题之所表示的就是共相与共相之间的现实的关联。共相底可能的关联固然重要,共相底现实的关联也非常之重要。前一方面底用处增加并不表示后一方面底重要减少。

至于行为方面我们之所遵循的原则一部分是科学之所证明的,一部分是经验之所发现的,一部分是为种种目的或要求而发明的。行为有各种不同的范围,每一范围有它底原则。我们遵循原则底程度也许有时相差很大。这一方面的原则以后谈人事的时候会特别提出讨论,现在我们仅注意这些原则也离不了共相底现实的关联。

四一○ 共相底现实的关联表现于个体。

谈个体界的时候我曾表示现实可能底个体化是现实原则。共相底关联是可能,它们底现实的关联是现实的可能,而现实的可能,根据现实原则,会个体化。这就是说会表现于个体。个体有性质,个体与个体之间有关系,性质有内在性,关系有关联。性质与关系既表现于个体,它们底内在性与关联也表现于个体。本条有一情形与上条一样,从这句话底意义着想,没有甚么可说的,可是,从某一方面底观点看来,它值得我们底注意。

现实的关联虽不必为我们所知道的普遍的真命题所表示,而我们所知道的普遍的真命题所表示的都是现实的关联。个体虽不必为我们所能直接官觉得到,而我们所直接官觉得到的都是个体。说现实的关联表现于个体,就是说无论这些关联离个体若何远,既是现实的关联,就离不了个体。我们要发现普遍的真命题,我们也离不了官觉经验。以后我们要分别超过官觉层次的事实与不及官觉层次的事实,而这类事实也离不了经验中的个体;但在此处,我们不提出这一方面的意见。

个体底重要实在用不着多说。大多数的人对于“实”的感觉十之九来自个体。哲学与科学之所谓“实”有时有离个体愈远愈“实”的情形,但常识方面之所谓“实”大都离不了个体。第二与第三两章虽把可能底现实与可能底个体化分开来说,而我们曾经表示可能底现实不会不个体化。既然如此,共相与共相之间的现实的关联不会没有个体以为表现。凡可以证实的普遍的真命题都表示有个体表现的共相底关联。不然观察与试验都说不通。有些现实的关联离官觉中的个体非常之远,例如电子原子界底关联,但是,如果我们能证实电子原子界有某种关联,某种关联至少就间接地表现于官觉中的个体。

四一一 表现于各个体的有方面不同的共相。

这可以说是引申四一○那一条底话,所谓方面不同的共相就是有某某种关联的共相。共相底现实的关联既表现于个体,表现于个体的当然有共相底关联。既普遍地有共相底关联,当然有某种或某种的关联,那就是说有方面不同的共相。

举例来说,窗外的马缨树,表现物理方面底共相,化学方面底共相,生物方面底共相,常识中颜色方面底共相,形式方面底共相等等。方面底数目也许相差很大。一块石头所表现的不同方面比较地少,一个人所表现的各不同的方面比较地多。这里所说的是方面底数目,不是共相底数目,是主性底复杂,不是属性与关系底多少。每一个体既均反映整个的本然世界,每一个体所直接表现与间接表现的共相底总数相等。可是,个体所表现共相底总数虽相等,而方面底数目仍不相等。

四一二 方面不同的共相都分别地各有它们本身底关联。

任何一方面的共相都分别地各有它们本身底关联。例如物理方面底共相有物理学所研究的关联,化学方面底共相有化学所研究的关联。其它各种学问莫不如是。共相之所以有方面者就是因为它们有某某种不同的关联。

请注意这里所谈的关联虽是共相底关联或现实底关联,而不必是现实的关联。四八曾表示共相与共相之间可以有可能的而未现实的关联,所以各方面的关联不仅有现实的,也可以有未现实的。现实的关联之中,有些已经发现,有些尚未为我们所发现。已经发现的为真的普遍的命题所表示,未曾发现的不因其未曾发现就失其已经现实底资格。同时未曾现实的关联也许有些为一部分的假设、定义等等之所表示。但所表示的关联既未现实,如果有这样的假设与定义,它们与另一种假设与定义不同,它们在某一时期内不能证实或适用。

其所以要提到这一层的理由如下:相对于一时期,一方面底共相底关联也许有一部分是未现实的。就其已现实的关联而言,也许一大部分,也许仅仅一小部分是我们所已经发现的。就我们所已经发现的一小部分的关联而言,我们或者会感觉到这方面底关联底疏泛,或者竞根本就不会感觉到这一方面底共相有任何关联。可是,如果我们注意到关联之中未现实的与已现实的都包含在内,我们即将感觉一方面底共相底关联到某种可注意的程度,而我们根本就不会相信它根本就没有关联。

四一三 任何一方面底关联不能独立于其它共相底关联。

可能底关联是绕圈子的,共相底关联也是绕圈子的。这可以用概念底关联或字底关联去表示。拿一字典,查一个字,如果我们用那打破砂锅问到底的办法,我们查到相当时间之后,我们会回到原来的字。百科全书有同样的情形,共相与共相之间除关联外尚有相干与不相干底问题,相干的共相属于一方面,不相干的共相并不表示没有关联。无论哪一方面底共相总有关联。如果所谓独立是没有关联,则任何一方面底关联不能独立于其它共相底关联。

四一二表示各方面的共相有它们本身底关联。四一三又表示各不同方面底共相有它们彼此之间的关联。前面底关联是一件事,后面底关联又是一件事。前面底关联是一方面之所以为一方面的理由,它是一种内在的共相集团,后面底关联是各集团底环境,集团不能离环境,所以一方面底关联不能独立于其它共相底关联。

可是,一方面底共相底关联虽不能独立于其它共相底关联,其它共相底关联与一方面底关联仍不相干,对于任何一方面,所谓相干就是有那一方面底关联,所谓不相干就是没有那一方面底关联。如果其它共相底关联与任何一方面底关联相干,则无所谓“其它”。政治、经济、化学、生理等等均有不相干的关联,本然世界没有。

四一四 任何一方面底关联有逻辑上的秩序。

任何一方面的关联有秩序,别的秩序暂且不管,至少它有逻辑上的秩序。所谓逻辑上的秩序与逻辑底秩序不同,逻辑底秩序本身是逻辑,逻辑上的秩序只有秩序是逻辑的而有那秩序的关系者本身不是必然。这分别在四三那一条底注解里已经表示清楚,这里不再提及。各种条理化的,系统化的科学都代表这种秩序。

一方面底关联既包含可能的与现实的关联,这里的秩序也就至少是可能的秩序。每一方面底关联都有可能的秩序。这秩序现实与否,我们不敢说,也许一大部分现实,也许一小部分现实。这里的秩序为我们所知道与否,也不是我们现在的问题,也许我们知道,也许我们不知道。现在各科学中有比较系统化的,比较谨严的,有比较未系统化的,不谨严的或散漫的。比较谨严的科学代表一方面底秩序,事实上我们知道得多,比较散漫的科学代表一方面底秩序,事实上我们知道得少。或者前一方面底秩序本来丰富,后一方面底秩序本来就贫乏;或者前一方面底秩序大部分现实,后一方面底秩序大部分尚未现实。但是,无论如何,各方面底关联有逻辑上的秩序。

四一五 任何方面底秩序是直线式的秩序。

四四曾表示逻辑底秩序是直线式的秩序。各方面的关联既有逻辑上的秩序,这秩序总是以逻辑去组织的秩序;那就是说,它总是合乎逻辑的秩序。既然如此,各方面底秩序总是直线式的秩序。

可是,我们要记着各方面底关联不止于一秩序。秩序两字非常之麻烦。有最低或非常之低的限度底秩序,也有非常之高的限度底秩序。低限度底秩序似乎什么东西都有。

Peirce曾表示过如果我们抓一把沙,随便一扔,这沙也有一种秩序。我们虽不能不承认这沙底摆法是一种秩序,而这种秩序的确不是我们所要注意的秩序。也许有好些秩序,除时间的位置外,是回头的秩序,各方面底关联也许有回头的秩序。可是,我们现在所注意的秩序是有逻辑上的秩序的秩序。举例来说,如果我们把几何视为科学(自然科学),几何底秩序就是这里所说的一方面底直线式的秩序。

也许有人想到我们没有几门学问像几何一样,所以也没有几门学问所表现的秩序是几何那样的秩序。可是,我们这里所表示的是任何一方面底逻辑上的秩序是直线式的秩序。我们没有说这秩序已经为我们所发现所知道,同时,如果根本没有这里所说的秩序。我们不会去研究某一门学问,如果我们研究一门学问(学问总是有条理的),我们就得承认某一方面有这里所说的这样的秩序。

四一六 任何一方面底秩序无一定的起点,有不同的方向。

四一七 任何一方面底秩序不能以任何可能或共相为起点,不能以任何排列为方向。

这两条底意思与四五、四六两条一样。用不着讨论。但因为方面底秩序与逻辑底秩序不一样,所以这两条所表示的情形也与四五、四六所表示的有不同的地方。

(一)逻辑底秩序可以独立于共相(意义见四七条)。无论本然世界如何地现实,式不能无能,能亦不能无式,所以逻辑不会为现实所推翻,逻辑底秩序也不会为现实所否证。这就是说,只要我们所发现的或发明的秩序是逻辑底秩序,这秩序不会是假的。一方面底共相底关联底秩序则不然,它不能独立于共相。我们所假设的,或猜想的,或自以为发现的秩序也许根本就不是这一方面底秩序。已经现实的可以为将来的现实所推翻,已经发现的可以为将来的发现所否证。所以在一方面我们认为是秩序的秩序有真假问题。

(二)逻辑底秩序没有任何一方面底秩序所有的空与实底问题。从逻辑之不能假而言,它总是实的秩序,这仅表示道常在而已;但从现实底分别的关联或内在性而言,逻辑本来就是空的。同时逻辑虽空,而逻辑底秩序不因此就无用。任何一方面底共相底关联底秩序则不然,我们所发现的要是实的秩序它才是所谓科学。如果它不是实的,即令它不因此就假,它还是有能应用与否底问题,如果它不能应用,它不是所谓科学,它至多也不过是一思想结构而已。

这两条之中,头一条表示我们对于各方面底秩序有选择底余地。第二条表示我们虽有此选择,而我们仍不能完全自由。

四一八 一共相与其它共相底关联不止于一方面。

这可以说是显而易见。四一三说一方面底关联不能独立于其它共相底关联。既然如此,一方面底任何一共相也不能独立于其它共相底关联。可是,其它共相底关联又可以分作各方面不同的共相底关联,所以原来的一共相也就跑进另外一方面或多数方面底共相底关联。既然如此,一共相与其它共相底关联不止于一方面。

举例来说也许更显而易见。“红”这一共相有物理方面底关联,有心理方面底关联,有化学方面底关联。有风俗习尚方面底关联。有些共相各方面底关联少,有些共相各方面底关联多。这也是方面多少底问题而不是关联多少底问题。“人”这一共相底关联方面比“椅子”底关联方面似乎多得多。

问题是有没有仅有一方面底关联的共相?我觉得没有。我们以后谈概念,也许要表示概念不能离“旁通”,离“旁通”就有不能通底毛病。这也就表示共相与共相之间的关联不止于一方面。同时,参考本章各条底讨论,我们也不会有另外的结论。至于连一方面底关联都没有的共相,那我们根本用不着讨论,因为那是不可能的。

四一九 离开秩序任何一共相均无所谓根本与不根本。

这一条似乎有相当解释的必要。我们很容易想到外延最广的共相(例如“有”这样的共相)也就是最根本的共相。如果我们以外延方面由广到狭的秩序为秩序,这话当然对,外延最广的共相的确最根本。可是,如果我们底秩序是内包方面由深到浅的秩序,则外延愈广的共相也许就愈不根本。根本与不根本老是相对于秩序的,所以离开任何一秩序,任何一共相均无所谓根本与不根本。“最后即最前”就表示一秩序中的最后是另一秩序中的最前。谈关联无所谓前后,谈秩序才有所谓前后。有秩序方面底前后,才有所谓根本与不根本。

四一八表示一共相与其它共相底关联不止于一方面。设以甲、乙、丙、丁表示不同方面底共相底秩序,一共相A也许在甲秩序里根本,在乙秩序里不根本,在丙秩序里适中,而在丁秩序里又根本。甲方面底共相底关联不止于一秩序。设以P,Q,S,T为甲方面底各不同的秩序。A共相在P,Q,S,T秩序里也许有它在甲、乙、丙、丁各方面里所有的同样的情形。本条表示任何一共相A离开任何一秩序如P,Q,S,T,……甲,乙,丙,丁,……均无所谓根本与不根本。

这一条很重要,如果我们懂得它底意义,我们不至于横冲直撞地追求最根本的概念。秩序底根据是共相或可能底关联,它不是随便可以制造的。所以所谓根本与不根本也不是随便可以假设的。

四二○ 共相底关联有层次。

所谓层次似乎可以先用例来表示。例如我们说,因果关系有“先后”。这里的意思是说因在它底果之前,果在它底因之后。这不是说所有是因的个体都在是果的个体之前,而所有是果的个体都在是因的个体之后,假设甲是乙底因,丙是丁底因,则甲个体在乙个体之前,乙个体在甲个体之后,丙丁同样。但甲乙丙丁底先后与这个假设不相干。从甲乙或丙丁任何一方面说,因果底先后也是甲乙底先后或丙丁底先后,此所以四一○说共相底关联表现于个体与个体底关系或性质。但从甲乙与丙丁底共同的先后说则因果底先后不是它们底共同的先后。由前说共相底关联虽表现于个体,而由后说共相底关联不是个体与个体底直接关系。直接两字也许引起误会,为免除误会起见,我们说共相底关联与个体底关系层次不同。

只要我们承认个体底关系与共相底关联层次不同,我们就会承认共相底关联底关联与共相底关联层次不同。同时,个体底直接关系,照前章与本章底说法,虽是个体底关系,也同时是共相底关联。既然如此,我们可以总起来说共相底关联有层次。

这里所谓层次与Theory of Types有同样的用处。一方面我们利用它以免矛盾,另一方面我们表示共相底关联本来就有层次。这层次不仅是我们因一时的便利或系统底要求而假设的工具。从这一方面着想,这里的层次与Theory of Types很有异趣的地方。

四二一 共相底关联有内在与外在底分别。

个体底关系有内在与外在底分别,三二四曾说过,各个体均彼此互相影响,从性质方面说,受一部分个体底影响,从关系方面说,受所有个体底影响。如要举例,请参考三二三那一条底注解。本章所谓共相在各方面有不同的关联就是根据内在与外在底分别。一方面底关联即一方面底内在的集团,另一方面底关联即另一方面底内在集团,而二者之间的联络即外在的关联。如果二者之间的联络不是外在的关联,则两方面底关联必能容纳到一个大范围的第三方面底关联。这第三方面底关联当然可以是原来任何一方面底扩大。

内在与外在底分别非常之重要。从定义方面说,所有的定义(所谓Voluntary definition亦在内)都表示一方面底共相底内在关联。每一定义均划分一领域,在此领域之内,各命题底关系都是一方面底共相底内在关联。从个体方面说,一个体底性质都是该个体本身各部分或该个体与其它个体之间的内在关系。可是假使没有外在的关联,则从定义方面说,领域不能分,每一定义均牵扯到其它所有的定义;从个体方面说,界限不能别,每一个体底性质也是其它任何个体的性质。内在与外在底分别底重要表现于其它方面的非常之多,但这里所说的已经充分地表示这分别底重要。

请注意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和共相与共相之间的关联,有层次问题。我们不要把两方面的关系相混。前一方面的内在关系既不是后一方面的内在关联,前一方面的外在关系也不是后一方面的外在关联。两方面的内在和外在虽相似而不相同。从共相底关联着想,所谓内在即彼此有互相定义底作用,或简单地说在某一方面范围以内,所谓外在简单地说也就是在某一方面范围之外。两个体可以完全没有内在关系,两共相不至于完全没有内在的关联;说它们没有内在的关联不过是说它们没有某一方面底关联而已,在另一方面,它们也许有另一方面底内在关联。

四二二 共相底共有等级。

这里所说的等级是指共相范围底大小,或一共相下的个体底多少。有非常之“共”的共相。例如时空两超的共相道、现实、变、…………都是非常之共的共相,“时”“空”也是。可是,“人”与“桌子”则不然。

还有其它的可能如恐龙、长牙虎等等,这些可能在某某时期现实而在现在成虚,所以它们底共也不甚共。现在所有的形形色色,以后也许不现实;现在有红的东西,以后也许没有;果然如此,则“红”与“恐龙”“长颈鹿”等等有同样的情形。

四二三 相对于任何时间,共相底可能的关联范畴未现实的关联,共相底现实的关联显示未现实的关联。

这里头一点要注意的就是“相对于任何时间”。这里所说的现实与未现实都是相对于时间的话。即可能也是相对于一时间的话。兹假设P为某一时间,本条说在P的时候,共相与共相之间的可能的关联范畴未现实的关联。请注意这里所说的共相底可能的关联比可能底可能的关联范围窄,因为一方面有共相底限制,另一方面又有P时间底限制。所谓范畴意义如下:设以Q为P后的一时间,P时候底可能的关联范畴Q时候现实而P时候未现实的关联,如果P时候未现实而Q时候现实的关联一方面都共同地是在可能的关联范围之内,另一方面又都各别地本身是一可能的关联。这其实是一件事,其所以要分两方面说的道理是要表示可能的关联不必现实,而相对于一时间的将来所现实的关联都是可能的关联。换句话说,我们根据经验而得到的有严格定义的概念仅有空实问题,没有真假问题。

共相与共相之间现实的关联显示未现实的关联。所谓显示意义如下,如果在Q时候(仍以Q为在P后的一时间)现实的关联在 P时候虽未现实而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或然的,则P时候的现实的关联显示Q时候的现实的关联。把…………P,Q…………摆开,我们可以说现实的关联显示未现实的关联。这虽然比归纳底范围宽,可是,它是归纳底根据。归纳原则(在此处我们用不着说明此原则究竟如何说法,我们仅表示它是归纳法在理论上所要求的因此也不能不假设的前提)似乎是先验的原则,而不是先天的原则。

四二四 共相底关联有至当不移的秩序。

本条底问题不仅是方面底问题,也是整个共相界底问题。整个的共相界有各种不同的秩序底可能。共相底关联不止于现实的关联,也有可能的关联。所以共相界底秩序也有可能的秩序。秩序底多少,谨严底程度如何,都不是容易得答案的问题,一哲学系统底目标就是共相界底关联底可能的秩序。没有一个哲学系统完全是凭空的,也没有一系统完全托出每一种秩序。

完全从起点与方向说,共相界底关联不止于一秩序;但从兼容并包,各德俱备这一方面着想,只有一个秩序。整个共相界底情形如此,各方面底情形也是如此。各种科学都各有不同起点与不同方向的秩序,但也有一至当不移的秩序。各种学问底不同的教科书都代表一秩序,但各种学问底极限总是一至当不移的秩序。各种学问底目标就是这至当不移的秩序,各种学问底进步就是比较地接近这秩序。但无论一门学问如何进步,它总不会达到完全托出这秩序的地步。关于这一层,以后也许还有机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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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 著
  • 庄子解

    《庄子解》解说《庄子》一书的著作。中华书局1964年本,1册,33卷。王夫之著,王敔《增注》,王孝鱼整理。此书说解《庄子》,注重其思想内容及方法。每篇之首,冠以篇解,综括全篇大意。每段之后,加以解说,以描述庄子的思维过程。王氏认为《寓言》和《天下》乃全书序例,非庄子本人不能写出,内篇亦出庄子之手。对杂篇《庚桑楚》尤为重视,以为庄子基本思想已囊括其中。《让王》、《说剑》、《渔父》、《盗跖》四篇定为赝作,屏不解说。至于各篇中单词句义,也往往有新的解释。此书评《庄子》,志在除去前人以儒佛两家所作的附会,还其历史本来面目,同时还隐为指出其局限。王敌对本书的《增注》,引用古今各家之说颇多,对明代名著,亦偶有采录。此书整理时用金陵刻本作底本,参校湘西草堂本。书前有点校说明,以及清王天泰、董思凝的两篇序言。

    王夫之 · 著
  • 论道

    《论道》哲学著作。金岳霖著。为作者建构自己哲学体系的本体论著作。除绪论外,分8章。书中所说的“道”,既源于中国传统哲学,又不完全与之相同。如老子所说的道是“先天地生”的“万物之宗”,而金氏的道主要是指宇宙万事万物川流不息运动变化的根据、历程和规律。同时也吸取了西方哲学家休谟《人性论》混淆理与势、否定客观规律的教训,认为“理有固然,势无必至”,因而从本体论上解决了被休谟动摇了的科学理论基础问题。所以作者认为,他的“道”是“不道之道,各家所欲言而不能尽的道,国人对之油然而生景仰之心的道,万事万物之所不得不由,不得不依,不得不归的道”(《论道》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6页)。作者认为,世界上存在三大文化区:希腊、印度和中国。“每个文化区有它的中坚思想,每一中坚思想有它最崇高的概念,最基本的原动力。”(同上书第16页)中国思想中最崇高的概念是道,中国思想与感情两方面最基本的原动力也是道。作者以道作为他哲学体系的基本概念,说明他要发扬和继承中国文化的传统精神。书中把逻辑分析方法应用于哲学研究,在旧中国亦开风气之先。本书由商务印书馆1940年出版,1987年重印。

    金岳霖 · 著
  • 新庵译屑

    《新庵译屑》《新庵译屑》,九十题九十四篇。署“上海新庵主人译述”。光绪三十四年八月(1908年9月),吴趼人应周桂笙(即新庵主人)之请,为之编辑并作序。并将周桂笙原为《知新室新译丛》所写《弁言》置于卷首。但当时并未以单行本出版。吴趼人去世后,周桂笙大约又增加了若干篇目,计得九十题九十四篇,与其所著《新庵随笔》合编为一册,合称《新庵笔记》,其中卷一、卷二为《新庵译屑》上、下,卷三、卷四为《新庵随笔》上、下,并增任堇《序》一篇,于1914年8月由上海古今图书局出版。 《新庵译屑》所收作品来自四个部分: (一)《知新室新译丛》,共计二十篇,全部入选《新庵译屑》。 (二)《新庵译萃》,共计六十七篇,入选《新庵译屑》者五十九篇。 (三)《自由结婚》,同题四篇,均入选《新庵译屑》。 (四)散作十题十一篇,除《俭德》一篇选自《新庵随笔》外,未见在报刊上发表,可能是周桂笙新增译作。 在《新庵译屑》九十题九十四篇译作中,吴趼人加评者三十二篇。此外,原《新庵译萃》中有一篇《欧洲糖市》,也附吴趼人的评语,而《新庵译屑》漏收,今为之补入。如此,《新庵译屑》总计为九十一题九十五篇,其中吴趼人加评者三十三篇。

    吴趼人 · 著
  • 律戒本疏

    《律戒本疏》律戒本疏两种各一卷,一,首缺,北周玄觉题记,编号二七八九。二,首缺,西魏昙远题记,编号二七八八。

    佚名 · 著
  • 先秦学术史

    《先秦学术史》收录傅斯年有关先秦学术研究的相关内容。主要内容包括:战国子家叙论、与顾颉刚论古史书、论孔子学说所以适应于秦汉以来社会的缘故、战国文籍中之篇式书体等内容。

    傅斯年 · 著
  • 律杂抄

    《律杂抄》律杂抄,一卷,首缺,编号二七九〇。

    佚名 · 著
  • 小经理

    《小经理》现代短篇小说。赵树理著。沈阳东北新华书店1948年8月初版。列入“大众文艺小丛书”。作品描写了解放区供销合作社新旧人物矛盾和斗争的故事。三喜“从小就是个伶俐的孩子”,但是“因为家穷”,“没有念过书,不识字”,“长大了不甘心,逢人便好问个字”,“也认了好几百”。1942年减租减息后,他在与合作社旧经理、原来的高利贷者张太的斗争中,表现积极,加入了中国共产党。此后群众推选他任合作社经理。当上经理后,三喜暗下决心刻苦学习,克服缺少文化的困难,掌握了合作社的业务知识,战胜了思想上还没有转变过来的掌柜王忠的捉弄和刁难,如磨洋工、装病等,办好这个小小村的合作社,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小经理。小说以通俗、形象的语言,简短的篇幅,表现了合作社运动中成长起来的新人。

    赵树理 · 著
  • 陶甓公牍

    《陶甓公牍》晚清徽州知府刘汝骥所编撰,清宣统辛亥(1911)夏安徽印刷局校印,刘汝骥在晚清新政时期组织对徽州进行社会调查的文献汇编,凡十二卷:卷一“示谕”;卷二至卷九“批判”,包括吏科、户科、学科、兵科、刑科、工科、宪政科等;卷十“禀详”;卷十一“笺启”;卷十二“法制科”,包括民情习俗、风俗习惯、绅士办事习惯等。内容涉及晚清徽州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极具史料价值,是研究晚清徽州乃至中国社会政治、经济转型、民众生活及社会变迁等翔实而珍贵的第一手史料。

    刘汝骥 · 著
  • 实干家潘永福

    《实干家潘永福》赵树理著。发表于《人民文学》1961年4期。取材于真人真事的传记体小说。潘永福是山西沁水县农民出身的干部,参加革命前热心为群众办事,又有熟练的生产技术,深受群众爱戴。参加革命后当了农村干部,始终保持劳动人民本色。作品着重表现他在1959年和1960年办农场、修水库等工作中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作风。尤其在经营管理上,讲究实际,精打细算,管理有方。作品选择人物一生中的若干典型事例,热情歌颂了对社会主义事业具有高度责任心的无产阶级实干精神,是对当时“浮夸风”的有力批判。小说一发表,是一篇切中时弊、醒人耳目的优秀之作。

    赵树理 · 著
  • 宗四分比丘随门要略行仪

    《宗四分比丘随门要略行仪》宗四分比丘随门要略行仪,一卷,首缺,编号二七九一。

    佚名 · 著
  • 地持义记

    《地持义记》佛典注疏。作者及原经卷数不详。似为五卷。首残尾存。尾题“《地持义记》卷第四。沙门善意抄写受持流通末代。”是对北凉昙无谶译《菩萨地持经》的疏释。现存残卷自卷七“云何菩萨四无碍慧”疏释至卷八《法方便处菩萨相品第一》末。因卷一佚亡,故科分不清,但释义精辟扼要,研究者或谓作者受真谛译《大乘起信论》影响。据《新编诸宗教藏总录》,隋慧远撰有《地持经义记》十卷,今唯存三卷,已编入日本《卐字续藏》,但与此《义记》不同。历代大藏经未收,后被收入日本《大正藏》第八十五卷。

    佚名 · 著
  • 三部律抄

    《三部律抄》三部律抄,一卷,首缺,旷许题记,编号二七九三。

    佚名 · 著
  • 后山谈丛

    《后山谈丛》四卷。宋陈师道 (1053—1101)撰。陈师道字履常,一字无己,号后山,彭城 (今江苏徐州)人,博学精深,熟通诸经,喜作诗,与苏轼、黄庭坚、秦观、张来、晁补之、李荐并称“苏门六君子”。由苏轼等荐为棣州 (今徐州)教授,徽宗时,官至秘书省正字。著有《后山集》、《后山谈丛》、《后山诗话》传于世。此书陆游《老学庵笔记》疑为后人伪托,或以为是其少时所作。余嘉锡 《四库提要辨证》考证: 陈师道《后山集》前,有其门人魏衍附记,称 《谈丛》、《诗话》别自为卷,故此书确为陈师道所作。此书所记皆宋代政事、边防、朝野琐事、文人轶闻等,共二百七十一条,对研究宋史有一定参考价值。文笔简洁高古,颇具文学性。有 《四库全书》本、《宝颜堂秘笈》本、《学海类编》本、《丛书集成初编》本、《后山集》后附刊本。1989年上海古籍出版社李伟国点校本,与 《萍州可谈》合刊。

    陈师道 · 著
  • 十六大罗汉因果识见颂

    《十六大罗汉因果识见颂》天竺沙门阇那多迦译,范仲淹序,其内容乃十六国大阿罗汉为摩拏罗多等诵佛说因果识见悟本成佛大法之颂偈颂皆押韵语义俱妙。经首有对“因果识见”的题解:因者因缘;果者果报;识者识自本心;见者见其本性。若因缘有善果报有福则自识其本心见其本性使万法不生当得成佛。

    佚名 · 著
  • 妙法莲华三昧秘密三摩耶经

    《妙法莲华三昧秘密三摩耶经》全一卷。唐代不空译。又作大莲华三昧秘密三摩耶经、无障碍经、莲华三昧经。收于卍续藏第三册。本经系以密教观点来解说妙法莲华经,全经以金刚萨埵之请问及大日如来之答说形式所成。其内容,初举‘归命本觉心法身’等二颂八句之本觉赞;此赞偈颇为著名,被视为古来三世诸佛随身之偈,又为一切众生成佛之文。次述法华经二十八品中之前十四品以文殊为本尊,后十四品以普贤为本尊之义,并阐说五重、九重之普贤。其后又于方便秘密三摩耶品、见宝塔秘密三摩耶品等诸品之中,分别宣说‘十如是’与‘八叶九尊’之配当方法、宝塔与法华经根本一字阿字之深旨、提婆达多之本源、龙女及草木成佛之密咒、久远实成如来之尊形、心真言、住所,与常不轻菩萨礼拜之意义等。

    佚名 · 著
  • 甲申纪事

    《甲申纪事》记录明末史事的丛刻,又名为《甲申纪闻》。明代冯梦龙辑。共十三卷,附录一卷。五月一日,清军进占北京城。紧接着,明朝残余势力又拥戴福王朱由崧登基,在南京建立了弘光小朝廷,史称“南明”。同年九月,“九王子”顺治帝从沈阳迁至北京,将北京定为清朝首都。从此,开始了清王朝将近二百七十年统治中国的历史。关于这一年的史事,有许多文人墨客对其挥毫泼墨,有的记叙当时事变的过程,有的记录明亡时诸大臣的各种言行,还有的搜集各种轶文怪事敷演为文。冯梦龙的《甲申纪事》便是汇集记载甲申之年史事的诸多野史稗乘稍加编辑而成的,当然,其中也有两卷是作者自己的创作而成的,如第二,第三卷。

    冯梦龙 · 著
  • 书集传

    《书集传》《尚书》学著作。宋蔡沈所作《尚书》注本。六卷。蔡从学于朱熹,朱熹死前一年命蔡作此书,故书中不少地方融进了朱熹的学说成果。其自序说:“沈自受读以来,沈潜其义,参考众说,融会贯通,乃敢折衷。微辞奥旨,多述旧闻。二典三谟,先生盖尝是正,手泽尚新,呜呼,惜哉!《集传》本先生所命,故凡引用师说,不复志别。”该本遍注梅赜所献《古文尚书》五十八篇,并于篇中分别标明今文古文的有无,改正《孔传》的训诂。疏通证明,比孔颖达疏简易清晰,且大体精当。元代将此书与古注疏并立学官,而独此书倍受士子青睐。明代永乐年间,胡广奉敕撰《书传大全》,用《蔡传》为主,此后,一直用作试士的标准注本,直到清末科举制度废止时。该书于宋理宗淳祐(1241——1252)年间由其子蔡杭进于朝廷时,附有《小序》一卷,专门辨驳百篇《书序》的讹误。元末明初的刊行本尚连《小序》,然《宋史·艺文志》所著录者亦止六卷,似不包括《小序》。有《四库全书》本。

    蔡沈 · 著
  • 德育鉴

    《德育鉴》近代梁启超编纂。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十二月作为《新民丛报》临时增刊发行。分《辨术》、《立志》、《知本》、《存养》、《省克》、《应用》六章,其重点在《知本》一章。认为“道德之根本则无古无今无中无外而无不同”,“道德者,不可得变革者也”(《德育鉴·例言》)。在道德修养方法上批评朱熹而推崇王守仁,认为“朱子之大失,则误以智育之方法为德育之方法”,是“头痛灸头,脚痛灸脚”,抓不住根本,终无收效之期(《德育鉴·知本》);王守仁专主“致良知”,是“专治病根”,可以收到“一了百了”的效果。宣称“致良知”说“是千古学脉,超凡入圣不二法门”(同上)。认为“今日求精神教育”时“惟有奉阳明先生为严师”,以王学为“独一无二之良药”(同上)方可。收入《饮冰室合集》的《专集》第6册。

    梁启超 · 著
  • 至大金陵新志

    《至大金陵新志》元南京都邑志。十五卷。元张铉撰。刊行于至正四年(1344年)。该志采用纪传体,分为图考、通纪、世表、代表、志、谱、列传、摭遗、论辨。图考“以著山川郡邑形势”;通纪“以见历代因革,古今大要”;表、志、谱、传“以及天人之际,究典章文物之归”;摭遗论辨“以综言行得失之微,备一书之旨,文摭其实,事从其纲”。卷一,地理图。卷二,金陵通纪。卷三,金陵表。卷四,疆域志。卷五,山川志。卷六,官守志。卷七,田赋志。卷八,民俗志。卷九,学校志。卷十,兵防志,卷十一,祠祀志。卷十二,古迹志。卷十三,人物志。卷十四,摭遗。卷十五,论辨。

    张铉 · 著
  • 诗经世本古义

    《诗经世本古义》二十八卷。明何楷撰。楷字元子,镇海卫(今属浙江省)人。楷博综群书,尤邃经学。天启进士。值魏忠贤乱政,不谒选而归。崇祯间迁科给事中,举劾无所避。杨嗣昌夺情入阁,楷劾之,忤旨贬二秩。福王命掌都察院,几为忌者所害。漳州破,抑郁而卒。着有《周易订诂》、《诗经世本古义》。是书论《诗》专主孟子“知人论世”之旨,依时代为次,故名曰“世本古义”。始于夏少康之世,以《公刘》、《七月》、《大田》、《甫田》诸篇为首;终于周敬王之世,以《曹风·下泉》之诗殿后。计三代有诗之世,凡二十八王,各为序目于前。又于卷末仿《序卦传》例,作属引一篇,用韵语排比成文。凡名物训诂,考证详明,典据精确,有可取之处。然于史实颇多舛误,读者当引以为鉴。是书有清嘉庆二十四(1819)年谢氏刻本。清徐时栋校并跋,另有《四库全书》本。

    何楷 · 著
  • 雨山和尚语录

    《雨山和尚语录》二十卷,清上思说,有塔铭。南岳下第三十七世,嗣巨渤恒。卷第一住庐山镜湖院语,卷第二住延令庆云寺语,卷第三住延令庆云寺语,卷第四住东鼓法轮寺语住龙舒白云院语,卷第五住维扬天宁寺语,卷第六住维扬天宁寺语,卷第七住维扬天宁寺语,卷第八住维扬天宁寺语,卷第九住如皋大觉院语,卷第十住维扬天宁寺语,卷第十一住昭易极乐院语,卷第十二住维扬天宁寺语,卷第十三住海虞三峰清凉院语,卷第十四住维扬天宁寺语,卷第十五机缘,卷第十六颂古,卷第十七诗偈,卷第十八法语书问,卷第十九杂着,卷第二十佛事。

    雨山上思 · 著
  • 清河书画舫

    《清河书画舫》十二卷。中国书画著录书。明代张丑撰。丑生平在《张氏书画四表》中著录。此书成于明万历四十四年,取黄庭坚“米家书画船”诗句意为此书名。前有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严诚序及例略。卷一至卷二为三国、晋(莺字号、嘴字号),卷三至卷五为南北朝、唐、五代(啄字号、花字号、红字号),卷六至卷十一为宋元(溜字号、燕字号、尾字号、点字号、波字号、绿字号),卷十二为明(皱字号)。全书共收自晋钟繇至明仇英一百四十家。其中书家包括少数书兼画家共七十人左右,书画几乎各占一半。以书画家为纲,以其书画作品流传者为目。首列真迹,次采与真迹有关之题跋等,各注所出。其题跋有录自真迹,有录自书画史、书谱、书品、题跋、著录及各家文集,有据传闻补入。均为有作者生平、作品的形成、品评、流传、递藏、鉴定等方面的内容。时有张丑进行评论及考证的按语。所采详备,考证亦精审。故《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认为“明代赏鉴之家考证多疏,是编独多所订正”。如《宋史·米芾传》载米芾卒年四十八,而米芾尚有四十八岁以后所作真迹流传;张丑据此考证,认为米芾生于皇祐三年(1051年),卒于大观元年(1107年),年五十七,恰与米芾印迹“辛卯米芾”相合,足补《宋史

    张丑 · 著
  • 丽情集

    《丽情集》宋代文言传奇小说集。北宋张君房纂辑。是书专录“古今情感事”,故名。原本二十卷,《郡斋读书志》著录,今已佚。《类说》、 《绀珠集》均收有此书,但均为摘引片断, 不是原文。宛委山堂本《说郛》所收,与《绀珠集》大致相同,似即据后书转录。今人程毅中撰《〈丽情集〉考》, (刊《文史》十一辑),以《类说》本为基础,广征宋、元、明人著作,辑考此书的篇目、本事、作者及出处等,共得三十八篇。

    张君房 · 著
  • 蕉庵诗话

    《蕉庵诗话》魏元旷的《蕉庵诗话》及其续编在民族意识领域总体以满汉民族关系探讨为中心,围绕社会鼎革导致的遗民思想与遗民意识内容,具体落脚在以下方面:称颂遗民节义,斥责临危易主、变节之人,记录变名、易服、复辟之故事,蕴归隐之志,以史笔载录诗词,以春秋笔法展现"孤露遗臣"之情怀。这种"关乎时政"的特征固然与诗歌理论的贫乏有关,但更多地反映了社会鼎革下作者的民族情感变化及在社会转型中的心态。

    魏元旷 · 著
  • 献贼纪事略

    《献贼纪事略》作者无名氏。不分卷。本书主要记述明末陕西农民起义军首领张献忠事迹,对其起义始末记述较为完整,是研究明末农民起义大西军的重要资料。中华书局1959年出版整理本。

    佚名 · 著
  • 千金宝要

    《千金宝要》医方著作。6卷。唐孙思邈原撰,宋郭思编纂于宣和六年(1124年)。此书乃选取《千金方》中部分医论和有效单方,使人知防病于未发之前及已病后治疗之法;并附有郭思及他人效方。分妇人、小儿、中毒等17篇。为使之广泛流传,宣和六年(1124年)刻碑于华州公署;迄明景泰六年(1455年)杨胜贤以石碑于冬月不便摹印,始易刻木板印行。明隆庆六年(1522年)秦王守中喜其方之简便,药之近易,鉴于天下之游耀州真人洞者,岁无虚日,日无虚时,因刻石于洞前。其碑现仍完整珍藏陕西耀县药王山真人洞前千金宝要碑亭内。现有明隆庆六年刻石之拓本及清嘉庆十二年(1807年)以后的近10种刊本、石印本。

    郭思 · 著
  • 续通典

    《续通典》中国典章制度史专著。清乾隆时三通馆史臣奉敕编修。成书于乾隆四十七年(1782)到乾隆四十九年(1784)之间,有武英殿刊本,浙江书局复刻本,1935—1937年上海商务印书馆出《十通》合刊本,本书影印精装1册。本书为《通典》之续书,共150卷,分类大致与《通典》相同,仅把兵与刑分列,计为9典。包括《食货典》16卷、《选举典》6卷、《职官典》22卷、《礼典》40卷、《乐典》7卷、《兵典》15卷、《刑典》14卷、《州郡典》26卷、《边防典》4卷。记载唐至德元年(757)至明崇祯十七年(1644)间史事,以明代典制为最详。资料除来自正史外,还引用了《唐六典》、《唐会要》、《五代会要》、《册府元龟》、《太平御览》、《山堂考索》、《契丹国志》《大金国志》、《元典章》、《明会要》、《明集礼》以及唐宋元明各代文集、奏议等。资料较为丰富,编排亦较条理,对研究这一时期的政治、经济制度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本书内容与《续通志》、《续文献通考》有些重复。

    多人 · 著
  • 温疫论

    《温疫论》《温疫论》亦作《瘟疫论》,系温病专书。2卷,补遗一卷。明·吴有性撰。书成于1642年(崇祯15年)。书中讨论瘟疫证治,吴氏谓“温”、“瘟”二字没有区别,都属于温热病范围,因以“温疫”名书。书中阐明了瘟疫与伤寒相似而迥殊的新见解,认为“温疫之为病,非风、非寒、非暑、非湿,乃天地间别有一种异气”(又称疠气、戾气)。指出瘟疫自口鼻而入,伏于膜原,其邪在不表不里之间;其传变有九。又列举温疫与伤寒相反的十一种情况(如脉、舌等的不同),提出温疫先里后表,里通表和的治疗总原则,创用达原饮、三消饮等方剂予以调治,开后世治温疫一大法门。原书2卷未多加诠次,很象是随笔记录而成。清代编《四库全书》时,将下卷安神养血汤、太极丸等条,以及成书后陆续补入的正名、伤寒例正误、诸家瘟疫正误等篇,并为一卷,以作补遗。《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评此书曰:“瘟疫一证,始有绳墨之可守,亦可谓有功于世矣。”同时指出书中不足为:“其谓数百瘟疫之中,乃偶有一伤寒;数百伤寒之中,乃偶有一阴证,未免矫枉过直。”该书问世后,流传甚广,康熙年间日本即有刊本,国内翻刻本及阐释发挥之书甚多,建国后有多种铅印书及评注本。

    吴有性 · 著
  • 现报当受经

    《现报当受经》佛教经典。著译者不详。一卷。本经的主旨是讲罪业报应。谓一妇人因嫉妒,杀害妾生之子,后世得种种恶报。又因曾解衣带布施辟支佛,故后值佛拯救。此经最早见录于《大周刊定众经目录》,被判为伪经,故历代大藏经未收。敦煌遗书中有收藏,后被收入日本《大正藏》第八十五卷。是否疑伪经尚需研究。

    佚名 · 著
  • 像法决疑经

    《像法决疑经》中国人假托佛说所撰经典。作者不详。一卷。本经谓如来应常施菩萨所问,回答未来像法世界中众生作何福德最为殊胜的问题。认为应修慈悲心,布施贫穷孤老及至饿狗,提出布施更胜于敬佛法僧三宝,为六度之首。经中对像法期中,僧俗人等的造恶及佛法的颓废作出种种预言,谓善必有恶,盛必有衰,虽佛法亦不能免。最后谓未来世四辈弟子能于本经生欢喜心,所得功德无量无边。本经最初见录于《法经录》,被判为伪经,但后世亦有人持不同意见。历代大藏经未收,敦煌遗书有收藏。日本曾据传入的经本收入《卐字续藏》。敦煌出土后,又被收入日本《大正藏》第八十五卷。

    佚名 · 著